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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孜州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
关于禁止前往未开发开放区域开展一切旅游活动的通告
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及户外活动组织者:
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、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安全,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(甘府规〔2023〕4号)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未经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批准,禁止一切单位(团体)或个人进入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和景区未开发区域开展各种人为活动。
二、未经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批准,禁止一切单位(团体)或个人开展穿越格聂C线、V线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徒步、自驾、骑行旅游,一经发现,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三、未经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批准,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、缓冲区和景区非法开展户外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的单位(团体)或个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规定,责令其改正,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,终身禁止进入格聂开展观光等一切形式的旅游。
四、因科学研究的需要,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、调查活动的,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、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,应当事先向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,经批准后方可进入。
五、如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发区域进行正常活动,须在格聂旅游区东入口管理服务站进行实名登记。登记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,以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。
六、徒步游客应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徒步等野外活动,开展徒步等野外活动需在格聂镇防火卡点处进行登记备案手续(登记信息包含规划线路、人员构成、露营点位等)。
七、因非法开展户外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严重破坏,或者引发森林草原火灾,将依法进行查处,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对因非法开展户外活动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等事故,由组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。九、请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及户外活动组织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共同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,珍爱生命,敬畏自然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文明出游。
特此通告。
监督举报电话: 0836—5327188 0836—5324111
海子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
2024年10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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